學會組織

台灣營建管理學會學會組織

學會組織圖

學會組織圖 學會組織圖

委員會成員與簡則

委員會成員

周建成 教授 (主任委員)

林偲妘 教授、吳翌禎 教授

委員會簡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右:(一)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二) 會員招募。(三) 會員資格審查。(四)會員籍冊登錄。(五)會員權益資訊之收集及聯繫。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至九人,並為奇數。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 九 條
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委員會成員

王廷魁 教授 (主任委員)

王翰翔 教授、詹瀅潔 教授、洪嫦闈 教授、紀乃文 教授

委員會簡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右:(一)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二)國內外營建管理相關學術活動、訓練課程的規劃與推動。(三)營建管理活動資訊收集與推廣。(四)本會學術相關論文獎規劃與推動。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至九人,並為奇數。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 九 條
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委員會成員

王琨淇 教授 (主任委員)

王世旭 教授、陳怡兆 教授

委員會簡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右:(一)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二)推動有關營建管理之產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三)推動營建管理觀念與應用,並提供專業諮詢。(四) 蒐集與推廣營建管理之國內外資訊。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至九人,並為奇數。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 九 條
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委員會成員

林之謙 教授 (主任委員)

Hung-lin Chi Professor、Ci-Jyun (Polar) Liang Professor

委員會簡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右:(一)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二)推動與國際營建管理團體之交流與聯繫。(三)促進營建管理研究發展之國際合作。(四)推動其他與營建管理有關之國際事務。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至九人,並為奇數。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 九 條
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