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規章

 

營建管理學會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1. 本會為促進知識之累積與擴散,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並提升我國科學技術之發展,訂定「營建管理學會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會執行產學合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概依本辦法辦理。
  2. 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計畫,包括促進各類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1. 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2.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含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
  1. 本會於辦理產學合作時,有關智慧財產或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利益迴避、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應於契約中詳訂。
  2. 產學合作之計畫,由計畫主持人擬具契(合)約,並得視計畫性質於契(合)約內訂定計畫、預算編列、成果處理方式,經秘書處審核後陳理事長核定,再由秘書處與合作機構辦理簽約手續。
  3. 產學合作應簽訂書面契(合)約,訂明下列事項:
  1. 產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項目。
  2. 合作機構應提供之必要經費、付款方式及資源。
  3. 合作機構要求學會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訂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學會應負擔之賠償範圍。
  4. 產學合作之智慧財產或成果歸屬。
  5. 合作機構須使用學會之名稱、標章,應訂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
  6. 辦理產學合作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及賸餘經費等財產管理運用。
  7. 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1. 本會依契(合)約規定或計畫主持人之書面告知,開立收(領)據備函或逕送合作機構辦理請款。若合作機構未按期繳款,本會得終止合作計畫。
  2. 有關產學合作計畫之經費,悉依本會「產學合作計畫經費處理要點」辦理,「產學合作計畫經費處理要點」另訂之。
  3. 接受合作機構委託辦理之專案研究、訓練計畫及材料檢驗等產學合作案,應將結案相關約定明訂於合約中,據以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4. 接受合作機構委託辦理之專案研究、訓練計畫及材料檢驗等產學合作案,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內完成,如無法完成計畫及經費核銷時,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截止日前二週申請延期。
  5. 參與產學合作相關人員應注意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或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
  6. 辦理產學合作事項時,不得對其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
  7.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